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

壞法官是母親的公敵-田年豐-2011/05/08

壞法官是母親的公敵-田年豐-2011/05/08

  今天是母親節,在昨天的自由時報,有篇文章說「單身的怕婚,結婚的怕生,生了的怕養,養大了卻是被老板折磨死,這樣的母親節,媽媽們怎麼快樂」?

  事實是不但會被老板折磨死,還會因政府的政策而枉死,被壞法官的判決而冤死。前者如核災浩劫;如台中ALA PUB九條人命,年紀輕輕枉死了,只換來台中市長胡志強吃不下睡不著的「自虐」,連自我反省都用不著。連監察院的彈劾案,也以10票否決2票而辦不到。又如台北市,竟然發生一對年老姊妹在家中活活餓死的慘劇!而台北市長郝龍斌,甚至連「自虐」也省了,難怪胡志強老是怪他的命比人差。

  而被壞法官冤判的譬如「金溥聰告鍾年晃」案,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,鍾無法證明(與恐龍法官邵燕玲一樣,也是說「無法証明」)金曾看過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而未要求更正,判鍾年晃敗訴。法官已涉嫌公然侮辱鍾年晃為何不是金溥聰肚子內的蛔蟲,鍾應對法官提告。

  同樣是台北地院,對郭瑤琪於交通部長任內,被指控關說索賄貪污案,檢方既提不出賄賂犯,也無A錢証物,只能在一個或二個茶葉罐之間翻翻覆覆,大作文章,就能要求被告自己舉証其清白?凡有索賄就有賄賂,沒有賄賂犯,哪來的貪污罪?法官不責檢方提供証物,卻要被告自証「擔屎沒有偷喝」?為何「紅火案」也有這種法檢,郭案也一模一樣?紅火案,辜仲諒已作証是檢方教唆咬陳水扁,那郭案呢?法檢是否也應該自己舉証証明沒有教唆構陷的嫌疑?

  再看金告鍾案的法官,既不要求台灣新聞周刊相關人士出庭作証,也不要求金溥聰自証六年前周刊的報導內容到底是否屬實?卻無理要求鍾要自証金的腦袋裏知不知台灣新聞周刊的相關報導,到底是知卻不要求更正?或不知而不知要求更正?法官擅自替金做此假設性審理,已大違「不告不理」原則。對於媒體公開報導討論之事,就算當事人「真的」因故而不知情又何能因此就嫁禍託罪於關心公論的善意第三者呢?如此違反法理ABC的判決,足証法官偏袒不公的犯意已明若觀火。事到如今,鍾年晃只有順法官的意思,提出對金測謊的要求,來搜尋金的腦袋中是否有該篇報導的內容。法官應該無理由拒絕才是。

  對照此三案,我們「無法証明」許水德說「法院是國民黨開的」是否可就此一概而論。因為金溥聰雖是國民黨員,但是僅以此例,仍不得作為通論。但從郭瑤琪,紅火案陳水扁,鍾年晃及金溥聰四人幸與不幸的遭遇,我們也「無法証明」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已經落實在法檢的審理與偵辦的倫理之中。

  我們唯一能証明的是郭、陳、鍾三人,或受到法檢不公的審理偵辦,或已証實是被誣陷入罪。在母親節的感恩中,「看到還有人為了司法不公而受迫害,為了民主法治而鬥爭,看到還有人在爭取一個基本生存空間,為了爭取一個可讓人溫飽的工作, 媽媽!你就可以在他們的眼中看到我」。(改寫Bruce Springsteen的歌詞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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