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

常識-田年豐-2009.09.14.

常識

  檢審自以為學問淵博,但如果所作之判決,不但偏離法理,為識者所不齒。甚至還大違常理,違反常識時,雖稱自由心證,獨立審判,其實在國民大眾的眼中,與玩法濫權的違法審判,毫無差別,司法將落得只如私法。

  如果連所謂「宋代公使錢」,都可違法借用來作為馬英九未犯貪污重罪的法理。那麼,今日嗆馬的人,蔡守訓何妨暢懷援用古今台外任一獨裁極權帝國的律法,判決嗆馬者「欺君犯上」,立刻「滿門抄斬」?甚或還可誅連九族不是嗎?

  又例如周美青身為女性,隨夫出訪外國,拋頭露面,已經大違阿拉伯國家之律法;竟還腰枝款擺,大跳熱舞,若依今日阿拉伯國家之律法,周美青難逃被亂石砸死的命運。既然蔡守訓連宋代古帝國的律法都可引用,豈有現今阿拉伯國家的律法反而不能引用的道理?果真如此,莫非無論古今,不分台外的律法,檢審都可自由心證援用來作為判決的法理依據?這不會天下大亂嗎?這合乎常識嗎?這不就是高舉道德反道德嗎?這不也正是扁案檢審們的集體濫權下作?

  扁案最為識者所詬病的爭議有二,即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與違法延押。設若陳水扁貪污罪証真正確鑿,任誰來判也都一樣重罪難逃,為何還要罔顧抗議,硬要撕裂國人的不平與主張,甘冒違法違憲無效判決的風險,強行簽派給倍受爭議的蔡守訓法官馬上銷假上班來審理呢?這合乎常識嗎?

  同樣的,馬英九特別費私用自肥涉貪污重罪,若非罪證俱全,依現行法律絕難脫罪,蔡守訓何苦偏離常識,自我作賤的遍尋古代帝國的律法,來為馬英九脫罪?就連最高法院的大小水庫理論,也都是荒誕不經,大違常理,違反常識,猖狂擾亂社會倫常事理的判決。司法不公,集體墮落至此,其枉法囂張可見一斑。

  而今藉扁案宣判,馬英九政府欲圖轉移八八水災救災不力,拒絕美日救災等焦點。事實上,身為國家元首,背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義務與責任,已涉內亂外患罪,比較當今任一自由民主國家的元首,同樣的作為,馬英九都是罪無可逭。

  所以,主動告發馬英九背叛台灣人民,並跨海赴美日,控訴馬政府代理台灣人民權益時隱瞞、背信、不忠,要求美日法院命令其政府提供與此相關之人證物證,以追究馬英九背叛台灣的罪嫌。這才是善盡吾人身為國家主人的權利義務,是吾人責無旁貸的重任,更是身為國家主人都應具有的常識。

嘉義之音 田年豐
2009/09/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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